(1) 在2016年7月27日的會議中,與會的動保與環保團體,對於醫僧會與福智基金會與保育團體合作救傷野生動物表示敬佩,但並沒有任何保育與動保團體同意個人隨機購買動物放生,應由農委會以公帑收容的提議。在該次會議中,各與會人士僅同意所謂的收容,是指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,而不是個人隨意購買動物放生由政府埋單的行為。
林岱樺宣稱動保與環保團體都同意她的主張,是公然的撒謊。
(2) 林務局原規劃在本會期修法加嚴約束放生行為,避免造成不當放生危害生態,但在2017年3月3日的黨團協商過程中,在林岱樺強烈主導下,為隨機、個人放生另闢蹊徑,未來民眾可一通電話通報,由農委會或地方政府進行媒合與收容等,提供「你放生政府埋單」的全套放生服務。
此舉反而會鼓勵民眾不當棄養與購買野生動物,使更多動物遭受莫大痛苦並增加所有地方與中央政府負擔。
(3) 林岱樺以「和朋友去吃魚,看魚可憐,把魚買下來放生」以及「我要通報,那你要告訴我通報要往哪裡放,這不是我的責任」來支持其論點。
然而一般食用魚類都是經濟性魚類,不屬野保法管轄,林委員連漁業法、動保法和野保法的權責都搞不清楚,胡亂舉例,有何資格強行修野保法?
就算是保育類魚類(例如野生龍王鯛),也應該直接通報主管單位查緝而非購買後丟給地方政府。
林岱樺並主張,放生初犯者不罰,責以環境生態教育6小時。也就是說造成大量野生動物傷亡、痛苦與環境破壞者,第一次不能處罰他,還要花納稅人的錢找人給他上六小時的課。天底下那有如此荒謬之事?
(4) 林務局已經說明,目前全國有六座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中心,收容的對象是查緝違法走私的野生動物,除了健康的個體在一段救治後可以野放,其他都只能收容而無法野放,政府為此已經花費非常多的資源。
其次,縣市政府已提供野生動物救傷諮詢協助,但已無力負荷收容。最後,近年農委會已與宗教團體、民間團體合作,將放生導入救傷野生動物,復原後野放的護生行為,建立保育主管機關與宗教團體合作的良好典範。
雖然林務局再三說明,但林岱樺完全不予接受,並指責專業主管單位傲慢。